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013號
原 告 盧義月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蒼松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提出被告江蒼松、江洽枸、江瑞發、江秉翰、蔡惠真、江仁
凱、江仁煌、江美珍、江錦鵬、劉承勳、江春茂、黃秀敏、
李岱威、李政忠、張妙如、黃顯揚、莊黃牡、林蘭香、李文
偉、林秀貞、林秀霞、林秀婉、林秀緞、張芸禎、陳雅惠、
、陳韡方、陳雅琳、詹惠媗、陳素琴、賴閨燦最近戶籍謄本
。如有死亡者,應提出該死亡者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
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並撤回該死亡者之訴訟,追加其
繼承人為被告。
二、提出本件請求分割之共有物即臺中市北屯區同榮段633、633
-1、633-2、633-3、633-4地號土地第一類謄本,如有尚未
辦理繼承登記者,原告應為適當、明確之聲明。
三、提出被告岡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
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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