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1187號
原 告 徐晏晴
被 告 劉俊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鎮○○路○段000巷00弄 00 ○0 號,此有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可稽,依民事訴訟 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