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8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建穎即李政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國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