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6年度,3613號
TCEV,106,中簡,3613,201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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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613號
原   告 江祐吉即傑泓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
複代理人 林偉譽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原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481元,嗣原告於
民國107年1月18日提出民事擴張訴之聲明狀而將訴之聲明擴張為
1,147,407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擴張後為1,147,407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
2,430元,本件原告尚應補繳不足之9,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9,95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部分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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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