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510號
原 告 合璟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崇鑫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複代理人 陳葛耘律師
被 告 食為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慧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
上開當事人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3 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中華民國107 年5 月4 日宣判,茲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中華民國107 年5月18日上午11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里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107 年5 月4 日宣判,惟因本 件訴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免再開辯論之 程序繁複,當日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 要,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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