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6年度,1100號
TCEV,106,中簡,1100,2018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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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100號
原   告 王惠玲
被   告 廖春木
      劉江浪
      廖進江
      廖進添
      廖進木
      劉瑞專
      廖溪順
      廖文威
      朱廖貴珠
      廖朝國
      廖科程
      廖文崧
      廖紋德
      廖雪鈺
      廖美惠
      朱秀嬌
      廖炎生
      廖清雄
      廖惠鳳
      廖碧如
      廖瑜萍
      林棠華
      廖釩祺
      廖靖君
      王耕一
      廖原標
      廖原湖
      江粉
      劉政乙
      廖榮裕
      廖培炎
      廖麗真
      廖江枝花
      廖威信
      廖威鎮
      廖威城
      廖麗琴
      廖朝錫
      廖賴曰
      廖勝湧
      廖勝隆
      廖美齡
      廖美智
      林秀燕
      廖益鑫
      廖益民
      廖惠貞
      廖惠儀
      廖彩瑜
      廖彩慧
      高智勇
      高芳梅
      高麗珠
      高麗卿
      陳香妃
      陳香如
      陳泰安
      林正仁
      林淑卿
      林佳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3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附表編號26關於應有部分比例「56/7560」之記載,應更正為「86/756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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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