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瑞鐙複合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明
相 對 人 瑞塔餐飲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石艷莉
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相對人公司之主事務所及相對人石艷莉之住所地均在 桃園市平鎮區,有聲請人起訴狀記載及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相 對人石艷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揆之上開規定,應由相對人之主事務所及住所地之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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