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字,107年度,79號
CPEV,107,竹北簡,79,2018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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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北簡字第79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陸冠良
      林翰葳
被   告 銳綸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緯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9 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自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本院一○六年十月二日新院千九八司執豪字第一一○四八號移轉命令失效或債務人方正清自被告處離職日止,於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伍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執行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柒元範圍內,按月將債務人方正清每月得向被告支領各項薪資債權之三分之一如附表編號五所示債權移轉比例,暨自民國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給付原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萬3,56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7 年4 月9 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自106 年 12月12日起至本院106 年10月2 日新院千98司執豪字第0000 0 號移轉命令失效或訴外人即債務人方正清自被告處離職日 止,於13萬8,564 元,及自95年9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20% 計算之利息,及執行費用1,117 元範圍內,按月將 方正清每月得向被告支領各項薪資債權之3 分之1 如附表編 號5 所示債權移轉比例,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給付原告。核原告所為,係屬單 純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方正清對原告負有13萬8,564 元,及自95年9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 計算之利息以及執行費等 債務未清償,嗣原告於99年7 月間,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 年度司執字第41532 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對方正清於被 告所得領取之薪資債權聲請扣押移轉命令,經本院以98年度 司執豪字第11048 號執行命令,命被告將方正清對被告之每 月薪資債權扣押,並依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債權範圍內移轉 予原告(下稱系爭執行命令)。惟被告對系爭執行命令置之 不理,雖經原告通知,亦未獲回應。為此,爰依系爭執行命 令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 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憑證、本院106 年10月2 日新院千98司執豪字第11048 號執行命令、存證信 函為證(見本院竹北簡字卷第6 至17頁),並有方正清103 年至105 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為憑(見 本院竹北簡字卷第37至42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8 年度司執字第11048 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核閱屬實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則本院依調 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認原告之前開主張為真 實。
(二)從而,原告依系爭執行命令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自106 年12月12日起至本院106 年10月2 日新院千98司執豪字第00 000 號移轉命令失效或方正清自被告處離職日止,於13萬8, 564 元,及自95年9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 計算 之利息,及執行費用1,117 元範圍內,按月將方正清每月得 向被告支領各項薪資債權之3 分之1 如附表編號5 所示債權 移轉比例,暨自107 年1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給付原告(被告於106 年12月11日收受系爭執行命 令,107 年1 月26日收受起訴狀繕本),自屬有據,應予准 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 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89 條第1 項第 3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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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11048 號清償票款執行事件,債權計算及金額分配如下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新│執行費(│訴訟或程序費│利息、違約金起算日期│移轉比例│
│ │ │臺幣) │新臺幣)│用(新臺幣)│ │ │
├──┼──────┼──────┼────┼──────┼──────────┼────┤
│ 1 │日盛國際商業│17萬9,257 元│1,434 元│1,000 元 │自97年9 月11起至清償│24.4% │
│ │銀行股份有限│ │ │ │日止,按年息8,88% 計│ │
│ │公司 │ │ │ │算之利息 │ │
├──┼──────┼──────┼────┼──────┼──────────┼────┤
│ 2 │遠東國際商業│8 萬9,573 元│717 元 │500 元 │其中7 萬8,225 元自98│12.2% │
│ │銀行股份有限│ │ │ │年5 月4 日起至清償日│ │
│ │公司 │ │ │ │止,按年息19.71%計算│ │
│ │ │ │ │ │之利息 │ │
├──┼──────┼──────┼────┼──────┼──────────┼────┤
│ 3 │滙豐(台灣)│6 萬1,853 元│495 元 │500 元 │自98年3 月19日起至清│8.4% │
│ │商業銀行股份│ │ │ │償日止,按年息19.71%│ │
│ │有限公司 │ │ │ │計算之利息 │ │
├──┼──────┼──────┼────┼──────┼──────────┼────┤
│ 4 │萬泰商業銀行│7 萬6,562 元│613 元 │1,000 元 │自97年10月21日起至清│10.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償日止,按年息20% 計│ │
│ │ │ │ │ │算之利息 │ │
├──┼──────┼──────┼────┼──────┼──────────┼────┤
│ 5 │原告 │13萬8,564 元│1,117 元│ │自95年9 月22日起至清│18.8% │
│ │ │ │ │ │償日止,按年息20% 計│ │
│ │ │ │ │ │算之利息 │ │
├──┼──────┼──────┼────┼──────┼──────────┼────┤
│ 6 │台新國際商業│3 萬2,352 元│259 元 │500 元 │ │4.4%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7 │渣打國際商業│14萬6,218 元│1,174 元│500 元 │ │19.9%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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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合作金庫商業│1 萬1,005 元│88元 │ │其中1 萬708 元自98年│1.5% │
│ │銀行股份有限│ │ │ │2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公司 │ │ │ │,按年息14.6% 計算之│ │
│ │ │ │ │ │利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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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銳綸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