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簡調字,106年度,260號
CPEV,106,竹東簡調,260,20180417,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東簡調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劉仲明
代 理 人 張曼娸律師
      廖宜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ZUGO PHOTONICS PTELTD 間請求返還買
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關於對ZUGO PHOTONICS PTELTD 之部分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 2 項規定參照)。次按未經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雖不能 認其為法人,然仍不失為非法人之團體,苟該非法人團體設 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 項規定,自 有當事人能力(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898號判例參照)。 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121 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視為聲請調解,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雖於起訴 狀列載「ZUGO PHOTONICS PTELTD 」、「余宗翰」為被告, 並載明被告「ZUGO PHOTONICS PTELTD 」為未經我國認許之 外國法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為被告「余宗翰」,依前開規定 ,原告須屬非法人團體而具備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 項之要 件,始有當事人能力,然原告未提出該公司在國外合法設立 之法人資格證明及營業所地址之證明文件,亦未提出該公司 合法設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是以被告有無 當事人能力、有無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均非明確,原告 起訴程式於法不合。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6 日裁定命原 告於收受送達後21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關於相對 人「ZUGO PHOTONICS PTELTD 」部分之訴訟,此項裁定業於 107 年3 月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 期迄今均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其就此部分之訴難認合法 ,應予駁回。至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