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房租等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小字,106年度,280號
CPEV,106,竹北小,280,20180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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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小字第280號
原   告 毛崇源
被   告 黃旭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房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30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黃旭維」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黃旭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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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