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9號
原 告 許碧娟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建民、UMI YUDIANA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及起訴狀譯本(譯
成被告UMI YUDIANA得以瞭解之印尼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玟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