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7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高鴻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捌佰玖拾柒
元,及其中玖萬壹仟叁佰叁拾玖元自民國107年4月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當期(月)繳款
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叁佰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
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
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高鴻祺於99年5月6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VISA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
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
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應自
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
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
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
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
,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
上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
稽(證一)。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6年9月21日止共消費簽帳91
,339元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㈢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
款影本。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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