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35號
KMDV,107,司促,435,2018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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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3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吳育賢
      吳育戎
      吳育鑫
一、債務人吳育賢吳育戎吳育鑫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於繼承自被繼承人吳正光之遺產範圍內,連帶
  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肆萬貳仟零柒元,及自民
  國95年5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
  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及民事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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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