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3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吳育賢
吳育戎
吳育鑫
一、債務人吳育賢、吳育戎及吳育鑫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於繼承自被繼承人吳正光之遺產範圍內,連帶
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肆萬貳仟零柒元,及自民
國95年5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
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及民事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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