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32號
KMDV,107,司促,432,20180417,1

1/1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32號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潘瑞芳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145,668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