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202號
原 告 潘國勢
訴訟代理人 陳聰敏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被 告 龍潭寺
法定代理人 蘇月枝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主張對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
署管理、被告龍潭寺承租之坐落屏東縣○○鄉○○段000 地
號土地如起訴狀附圖紅色斜線部分面積40平方公尺及被告財
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管理之同段594-1 地號土地如起訴
狀附圖藍色斜線部分面積184 平方公尺有通行權存在,又上
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58
0 元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考。依此,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核定為129,920 元【計算式:(40+184 )ㄨ580 =
129,92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惟因本件業經本
院以107 年度潮救字第9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
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
免繳納。
二、又為便利訴訟之進行,以免兩造時間、勞力及金錢之浪費,
並請一併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1
。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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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補正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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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屏東縣○○鄉○○段000 ○00000 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
│ │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 │)、地籍圖、土地現況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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