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7年度,202號
CCEV,107,潮補,202,2018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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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202號
原   告 潘國勢
訴訟代理人 陳聰敏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被   告 龍潭寺
法定代理人 蘇月枝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主張對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
  署管理、被告龍潭寺承租之坐落屏東縣○○鄉○○段000 地
  號土地如起訴狀附圖紅色斜線部分面積40平方公尺及被告財
  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管理之同段594-1 地號土地如起訴
  狀附圖藍色斜線部分面積184 平方公尺有通行權存在,又上
  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58
  0 元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考。依此,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核定為129,920 元【計算式:(40+184 )ㄨ580 =
  129,92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惟因本件業經本
  院以107 年度潮救字第9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
  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
  免繳納。
二、又為便利訴訟之進行,以免兩造時間、勞力及金錢之浪費,
  並請一併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1
  。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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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補正事項                   │
├──┼────────────────────────┤
│1  │屏東縣○○鄉○○段000 ○00000 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
│  │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  │)、地籍圖、土地現況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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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