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474號
原 告 黃千容
訴訟代理人 王中攸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萬來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
㈠按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其既代位債務人行使權利,自不得
將被代位人(即債務人)列為共同被告(最高法院64年度第
5 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㈠意旨參照)。準此,原告是否撤
回對被告陳佩宜之起訴? 並列陳佩宜為受告知人,並提出
告知訴訟狀。
㈡原告對債務人陳佩宜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所提起之民事強制
執行事件(案號:106 年度司執63337 號),現執行進度如
何?若已終結,是否提出債權憑證影本過院供參?
㈢提出屏東縣○○鄉○○段00000 地號土地最新之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應包含他項權利部)與第一類異動索引。
㈣提出曹陳鸞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繼承人曹
世寧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㈤若曹陳鸞英之繼承人曹世寧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則原告是否
追加請求其就系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如原告追加被告,請
提出追加書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粘嫦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