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6年度,598號
CCEV,106,潮簡,598,2018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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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598號
原   告 黃麗惠
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
被   告 陳丁瑞
被   告 陳則夫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 18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向被告請求給付租金,主張被告尚積欠新臺幣118 萬9,800元租金等情,為被告所否認。被告另以原告因違約 轉租造成其受有1,616萬8,300元之損害為據,向本院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訴,現經本院以105年度重訴字第5號損害賠償 事件受理在案,本件被告則以上開損害賠償債權作為抵銷之 抗辯,是以,本院認在前開損害賠償事件訴訟終結前,有裁 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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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