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44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品菖
胡祐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被告林智奕為91年8月27日出生,現為未成年人,無訴訟能
力,請原告補正被告林智奕之法定代理人,並重新撰寫完整
當事人姓名、正確訴之聲明及記載完全原因事實之起訴狀,
並提出繕本。
二、請補正被告林智奕之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婉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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