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6年度,442號
CCEV,106,潮簡,442,2018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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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44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品菖
      胡祐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被告林智奕為91年8月27日出生,現為未成年人,無訴訟能
  力,請原告補正被告林智奕之法定代理人,並重新撰寫完整
  當事人姓名、正確訴之聲明及記載完全原因事實之起訴狀,
  並提出繕本。
二、請補正被告林智奕之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婉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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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