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沙交簡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保元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速偵字第15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保元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1513號
被 告 林保元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5樓
居臺中市○○區○○路○○○巷0○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保元自民國107年3月7日下午4時許起,至同日晚上7時許 止,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巷0○00號之居所 飲用啤酒後,仍於同日晚上8時許,騎乘牌照號碼150-LRM號 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晚上8時45分許,途經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前時,因行車左右搖晃為警攔查後, 發現其渾身酒味,遂於同日晚上9時2分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 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1毫克,而查 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保元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 表、查獲員警職務報告、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各1份、 車籍資料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單影本2份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 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檢 察 官 詹益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鄭如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