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沙交簡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郁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37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郁昇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力股 107年度偵字第3743號
被 告 劉郁昇 男 3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郁昇於民國106年11月22日23時2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小客車,自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老虎城 商場之停車場出口處欲起駛進入車道內時,本應注意前後左
右有無車輛,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而依當時之天 候為晴天,雖為夜間然有照明,且路面鋪設柏油、乾燥、無 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劉郁昇 竟疏於注意車道中來車與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適古欣 玉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河南路3段自 市政北六路往市政北二路方向直行至該處,兩車遂發生碰撞 ,造成古欣玉受有右側腕部挫傷併遠端橈尺關節韌帶扭傷、 右側中指擦傷、右側無名指擦傷、右側小指擦傷等傷害。二、案經古欣玉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本案之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臚列如下:
(一)被告劉郁昇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被告坦承於上揭 時、地駕車疏失,而與告訴人古欣玉所騎乘之機車發生碰 撞等事實。
(二)告訴人古欣玉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陳述:證明犯罪事實全部。 (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 份:被告駕車肇事之現場情狀,佐證被告確有過失之事實 。
(四)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診斷證明書1紙:佐證告訴人因前 述車禍受傷之事實。
(五)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1紙:本 件事故經初步分析認被告起駛前應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 行之違規事實為肇事原因,佐證被告有過失之事實。二、按行車前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 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第8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被告駕車未注意上述道路 交通安全規定,肇事彼時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 ,應有過失;且其過失行為,與告訴人所受之傷害間,具有 相當之因果關係。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 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檢 察 官 卓俊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柯芷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