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7年度,154號
CDEV,107,橋補,154,2018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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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154號
原   告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寧潔
  陳中怡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50元,應繳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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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