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等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司調字,107年度,116號
CDEV,107,橋司調,116,2018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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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司調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天恩等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聲請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或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 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 6 條第1 項第1 款、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徐天恩迄至民國107 年3 月21日 止,尚積欠聲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49,314元及利息等款項未 清償。詎相對人徐天恩竟將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 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92年12月12日以買賣為 原因移轉登記予其兄弟即相對人徐義鈞,相對人徐義鈞復於 105 年3 月31日以信託為原因移轉登記予兩人之母即相對人 吳米金,渠等間之買賣、信託行為是否為真實,事涉聲請人 得否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為請求,爰請求相對人徐義鈞、吳 米金應將系爭土地於92年12月12日、105 年3 月31日以買賣 、信託為原因之登記予以塗銷,並返還登記於相對人徐天恩 名下,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徐天恩之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 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且相對人徐天恩與相對人 徐義鈞吳米金間就系爭土地間所為之買賣、信託行為,是 否存有無效或得撤銷之事由,並非兩造得以調解方式互相讓 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 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加以,聲 請人對相對人徐天恩之債權,已取得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 1750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之執行名義,其權利已獲得保 障,則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無調解之必要,揆諸首揭說明, 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6 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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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