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所有權已移交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7年度,185號
TYEV,107,桃補,185,2018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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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185號
原   告 億通當舖即賴秀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榮麒間確認所有權已移交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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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