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177號
原 告 曲家賢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章鈞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9,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