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7年度,106號
TYEV,107,桃補,106,2018041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106號
原   告 新利達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成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汪江海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
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 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車牌915-ZM號
營業小客車之車牌二面及行車執照一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即使用前開車牌之行政管理費為準,故應核定為
28,800元(計算式:行政管理費1,200元/月×契約存續期間24月
=2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1/1頁


參考資料
新利達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