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7年度,469號
TYEV,107,桃簡,469,201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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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469號
原   告 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玉光
被   告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學芬
訴訟代理人 呂理吉
      唐宗弘
      林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 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查被告係位 於臺北市○○區○○○路000 ○00號11樓,此有被告之公司 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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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