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29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宋金子
宋來長
宋雪如
楊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及其原因事實、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請求遺產分割之訴 狀,並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遺產清冊;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 第1 項,家事事件法第7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補正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 統表及遺產清冊等,故本院無法確定分割遺產之對象及範圍 ,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復本院以107 年度桃簡字第292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起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 7 年4 月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證。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及收狀資料查詢清 單各1 紙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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