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保險小字,107年度,55號
TYEV,107,桃保險小,55,2018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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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桃保險小字第5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林琪城
被   告 辜蜀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簡化判決書):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 記理由要領。
前項判決得於訴狀或言詞起訴筆錄上記載之。
前二項判決之記載得表格化,其格式及正本之製作方式,由 司法院定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之記載事項):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四、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 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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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