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桃秩字第20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吳洪銘
沙開橋
羅朝駿
卓緯儒
楊彩彬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7 年3 月16日桃警分刑秩字第107001087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洪銘、沙開橋、羅朝駿、卓緯儒及楊彩彬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7 年2 月26日晚間11時40分許。 ㈡地點:桃園市○○區○○○街0 號「裊裊間居酒屋」。 ㈢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監視錄影帶翻拍照片6張。
㈢卓緯儒受傷照片4張。
㈣吳洪銘受傷照片2張。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互 相鬥毆之行為,應依該條款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 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爰分別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87條第2 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