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8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楊博聖
梁景欽
蔡萬揚
被 告 葉許鳳之全體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 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 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 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且非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 法第249 條第1 項第六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於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之 真正姓名、住所或居所,致不知原告起訴之對象為何人,亦 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107 年3 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逾期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07 年4 月2 日送 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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