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7年度,564號
PCEV,107,板小,564,2018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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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564號
原   告 游重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要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 人及真正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 訴,其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或檢 附被告戶籍謄本,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該裁定於民國一百零 七年三月十六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茲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亦失附麗,應併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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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