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7年度,14號
PCEV,107,板小,14,2018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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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14號
原   告 石俊雄
被   告 紘儀生命禮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冠丞
訴訟代理人 石敬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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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紘儀生命禮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