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勞小字第7號
原 告 鄭培賢
被 告 全國意向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靜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柒佰貳拾捌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原為被告員工,自民國104 年3 月23日 起擔任委外派遣員工,配遣至台北市勞動檢查處工作,約定 工資為月薪新臺幣(下同)22,639元,被告於106年7月24宣 告自106年7月31日起停止營業並歇業,被告未依勞動基準法 第22條第2項給付本人7月份薪水22,639元、勞動基準法第16 條第3項給付預告工資17,527元、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給 付資遣費40,562元,總計80,728元,詎被告置之不理。爰依 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 告80,728元等語,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新北市政府歇業 事實認定證明書、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記錄、資 遣通知、離職證明書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非自 願離職證明書、3 至8 月薪資轉帳明細、7 月份委外履約紀 錄表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本院審酌卷 內事證,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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