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6年度,712號
PCEV,106,板簡,712,20180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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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712號
上 訴 人 施雀琴
訴訟代理人 白宗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紀炳輝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7 年3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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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