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6年度,2667號
PCEV,106,板簡,2667,2018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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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簡字第2667號
原   告 陳加芳
被   告 邱志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7年3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其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詎屆期向付款 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迭經催討無 效,為此,爰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80,000元及自附表所示 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二)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
⑴對被告聲稱原告有參與投資賽鴿之事宜提出聲明: 1.被告早已預謀詐騙鋪陳,故意用電話說他提款卡沒法去 轉帳,要原告先去幫他轉帳贖鴿,並以要去告擄鴿者為 由,讓原告留下匯款記錄,第一次原告匯5,010元,被 告之後有歸還現金5,000元,第二次又要原告匯8,010元 就沒還了。
2.比賽時,要原告去鴿舍附近等鴿,說被告屬馬原告屬猴 ,這樣叫做馬上封猴,還說原告春酒抽到大獎,好運一 定要再帶去,請原告去幫被告,原告當時有答應要幫被 告到比賽結束,被告把原告錢歸還為止,沒想到現在都 拿來說原告是參與的賭金,把借來的錢硬要說成是投資 ,還要找甚麼見證人,原告連看過誰都沒有,被告也連 原告誰都沒看過,這樣也能夠來證明原告甚麼,睜眼瞎 說一通。
3.被告聲稱那退回的錢是朋友擄鴿所退的,被告都沒有拿 ,又是謊言,實際那8萬9千多塊,是106年8月3日全鴿 會全軍覆沒,8月5日聯合鴿會按資格賽鴿子飛回比例去 退還的賭金,可以向桃園聯合鴿會求證,00-0000000, 他的鴿舍名稱是富來鴿舍!




4.在105年4月,被告騙說要認購同學的未上市原始股票, 被告老婆有買200萬,說被告好意看原告要不要也認購 一些,被告是透過前台北副縣長曾參寶先生去買的,原 告當時非常信任被告,也信任曾先生,原告生平第一次 向朋友黃隆森開口借了10萬元,當時被告載原告到中山 北路去取錢,原告問被告要不要一起進去拿,被告不願 去,要原告去拿給被告,這筆錢,被告竟說成是原告跟 被告買茶壺的,原告連自己的積蓄10萬元也再匯給被告 ,請被告幫原告買20萬元的未上市股票。
在8月18日,被告跟原告同去桃園跟朋友聚會,當時原 告有提原告拿20萬請被告買股票之事,被告也在場很仔 細的聆聽,並沒否認此事,法官可調請彭德厚先生(新 北市○○區○○○街00巷00號7樓,電話0000000000) 及謝誼樺小姐(苗栗縣○○市○○路00號3樓電話00000 00000)前來舉證,被告之後還說股票現價值是60元, 還要幾年都不能賣。
5.法官大人,本不想提及此事,但為了能讓您更清楚了解 事情始末,故提出原告從來也不會去做甚麼賭鴿,因為 那是很殘忍的,原告跟被告提過,看是否就別賭了,但 被告已走火入魔,又不願原告去講一些觸眉頭的事,原 告真的也沒他辦法,被告多次要原告跟被告在一起,原 告並沒想要去介入被告家庭,被告就說其跟婆早就沒在 一起了,被告老婆也同意他去找,還一直說原告沒介入 ,原告當時被被告的花言巧語所誘惑而無法認清,再加 上被告是原告姐夫同學,對被告很信任,就深陷下去, 第一次那五萬輸掉後,被告就一直掛著說要賺回來還原 告,要給原告多少錢的,原告也聽聽就過了,天下沒有 會自動掉下來的禮物,原告也常跟被告說兩人在一起是 要真心相待,最重要是那顆心而不是以錢去衡量,有沒 給被告錢那不重要,而被告也不曾給過原告錢,是原告 一直在付出,對被告比另一半更好,原告買給家人的營 養品,原告一樣也會買給被告,買團購也不會少他一份 ,對被告付出原告的真感情,陪著被告天南地北去做被 告的工作,而被告唯一送給被告的一個茶壺,說是要給 原告留做紀念的,現在竟然說成原告拿10萬跟被告買的 ,原告是負擔家計的婦女,被告也知道原告的經濟能力 ,不可能去做甚麼賭博,為了他差點家庭破碎,而被告 還背著原告再去劈腿,讓原告痛不欲生,差點活不下去 ,被告要原告去跟人借錢,利息是6.25%,被告說好, 但現在卻一概不認帳,推得一乾二淨,還胡亂扯說是原



告賭的,要原告為被告來背債。
6.原告是因姐夫急診,被告前往探視,雙方互留電話之 後被告就頻傳LINE訊息而聊天認識,並非被告所言跟姐 夫參加同學會又原告從事房仲,乃正正當當,豈能拿此 來做對於原告行為之評論。被告所言賴元山投資賽鴿並 售鴿,均是捏造,原告從未提過要參與賽鴿,第一次匯 入5萬,是被告取得原告信任之後,就宣稱自己賽鴿多 麼利害,贏了好幾千萬,要被告投資他5萬,說可以贏 至少1-2百萬,原告當時根本稿不清楚賽鴿是甚麼生態 ,也不知他們如何賭,就單純因他是朋友而去相挺,快 比賽時,被告教原告如何上網觀看鴿子返回情形,沒想 到第一次比,鴿子就全軍覆沒,那時原告才了解,原來 賽鴿是那樣殘忍,全部的鴿子都死掉,原告當時就有勸 被告,就別再賭了,原告也深知天上沒有直接掉下來的 禮物,原告也不可能像被告所言說甚麼仍不放棄,還要 繼續賭這樣的行為。⑶被告說原告參與訓練,那是被告 在聊天中,說要來林口放鴿,問原告哪裡有較高的頂樓 ,原告是基於好心,才會告知,而並非被告所講是原告 去施放鴿,原告也不曾開回去追鴿,真是一派胡言亂語 。另外邱龍乾又是哪位?雙方從未見過面,怎可蓄意誣 陷,他們如何投資原告並不知情,被告所言完全不是事 實,在此不複訴。
7.擄鴿勒贖一事,原告在2/13日準備狀裡已有清楚告知, 全然是被告故意設下之圈套,原告共匯了兩次款項,也 並非僅8,010元,若真如被告所言,那第一次贖金5,010 元,事後被告為何還要還給原告呢?⑸支票是被告為了 要原告能願意去幫他借錢,才拿給原告,而並非原告去 要求,如是那樣,那為何前面的時候,原告都沒要求要 押支票,明顯被告為了誣陷而捏造事實,被告也在106 年5月31日清楚在LINA對話裡載明,原告有清楚講明將 把包括股票及所有款項共42萬拿回,被告也講明要原告 將金額及日期填上,他一定會讓原告兌現,這些豈是原 告會去造假呢?證據已非常明顯,不容被告再一路謊話 連篇,強詞奪理。被告要原告買未上市股票一事,因當 時line對話內容無法開啟,而未能呈上,如果被告仍要 執迷不悟,屆時將提刑事訴訟,訴請法院恢復賴的內容 ,被告將無所遁形,以上所呈述均為屬實。
8.104年原告有投資被告5萬元讓被告去賽鴿,但沒有得獎 ,105年4月被告鼓吹原告投資大陸未上市股票20萬元, 原告有匯10萬元給被告及交付現金10萬元,事實上被告



根本沒有幫原告去投資大陸未上市股票,被告是詐騙原 告20萬元,原告開完庭後會去向檢察官對被告提出刑事 詐欺告訴,之後被告以急需為由,要原告借被告1萬元 ,說被告太太回來後會還原告,原告就匯了1萬元給被 告,被告太太回來後也沒還原告,後來在106年3月,被 告持系爭空白支票向原告借20萬元,原告20萬元是匯給 被告的,被告說其去賽鴿如果有得獎會直接還原告20萬 元,如果沒得獎被告說原告可以把這張空白支票填寫金 額提示,被告會去兌現,但沒有講原告可以填寫多少金 額,106年5月31日原告有跟被告說總共要還原告42萬元 ,被告有同意叫原告把支票填上日期跟金額後拍照傳給 被告,但是被告說日期要填106年8月份,所以原告當下 沒有馬上填上金額跟日期,之後被告被擄鴿,要原告匯 8千多元給擄鴿者,106年賽鴿比賽提早到106年8月3日 結束,原告跟被告說應該可以還原告錢,被告就一直推 託,後來原告106年8月15日跟被告講叫其還錢,但被告 還是推託,後來被告打去姨會詢問,鴿會說錢在106年8 月5日就退了,原本被告應該要還原告43萬元,後來原 告加計第一年投資的5萬元,被告有答應要退還給原告 ,所以原告才填上48萬元。
二、被告則以: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 ,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17年度上字 第917號判例:「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 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明自己主張 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 所舉證據尚有瑕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19年度上字 第234號判例:「各當事人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 均應負舉證之責,故一方已有適當之證明者,相對人欲否 認其主張,即不得不更舉反證」等意旨可資參照;復按票 據法第13條規定之反面解釋,票據債務人自得以自己與執 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及最高法院27年度滬上 字第97號判例:「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苟執票人之取 得票據並非出於惡意或詐欺,固不因票據行為為原因之無 效而受影響,惟票據債務人,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 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仍非法所不許,此觀票據法第十條之 規定即可明暸」之意旨足參。
(二)查被告邱志仁與原告陳如芳之姐夫王政彥係國小同班同學 ,且原告因經常與其姐夫參加國小同學會而認識;且原告 係從事不動產買賣之仲介,對於各項投資工具皆感興趣。



又被告於聚餐聊天時,因有舉及其於101年間承接其友人 賴元山位在桃園龍潭飼養並訓練賽鴿,並改名為「富來鴿 舍」,且於103年間參加比賽,獲得40萬元獎金,並賣掉 有得到名次之賽鴿2隻各40萬元,共計120萬元,原告亦因 認有利可圖,即向被告表示要投資;故於104年7月16日出 資5萬元,並匯至被告板橋商業分行中和分行帳戶內,另 被告與其友人邱顯乾分別與資各35萬、10萬元共計約50萬 元資金,且被告以「富來鴿舍」之15隻賽鴿參加比賽;惟 其結果為全軍覆沒,而未得任何獎金。嗣至105年4月29日 ,因賽期將至,原告再出資10萬元再匯上開帳戶內,另由 被告與邱顯乾各出資30萬元、10萬元,共計50萬元,且被 告以上開鴿舍之15隻賽鴿參賽,祇惜仍未獲勝。再俟至10 6年度賽鴿前,原告仍不放棄;故再投資20萬元,於106年 3月15日以現金存入被告之合作金庫龍潭分行帳戶內;另 由被告及邱龍乾各出資20萬元、10萬元,且被告以上開鵠 舍15隻賽鵠參賽;惟被告於訓練鵠子飛行時,並未飛回; 復於106年6月11日接至擄鴿集團之電話,稱「鴿子在伊那 邊,須交付8,010元之贖款」,經被告依其指示匯款,鴿 子仍未飛回;因此被告有二隻賽鴿被擄而無法參賽,而於 該次賽鴿之成績受到影響,且亦未獲得任何獎金。(三)又原告因有投資賽鴿,因關心被告訓練飛行之情形,故亦 有參與上開訓練,並向被告稱:「伊位在林口住處之頂樓 ,地勢較高,鴿子可以在其頂樓之樓頂施放,讓其飛回龍 潭之富來鴿舍之練習」。況且原告在賽前亦有幫忙被告在 樓頂施放,且預估鴿子飛回時間,開車趕至龍潭之「富來 鴿舍11鴿子飛回之愔形,並於比賽時間結束後,亦將鴿鐘 送至鴿會卜且邱龍乾亦曾在龍潭之「富來鴿舍」附近看過 原告,被、告亦告知其有投資被告所訓線賽鴿;故邱龍乾 亦知悉原告亦有投資被告所訓練之賽鴿,而有傳訊其出庭 作證之必要。
(四)又106年間賽鴿期間,因有發生「擄鴿勒贖」之情形,被 告因原告投資賽鴿,亦有通知其匯款8,010元至上開集團 之指定帳號0000000000000帳號內;若原告未參與投資賽 鴿,又豈可能因被告之通知而匯款?更何況原告亦知悉聯 合鴿會因於『106年8月3日舉辦比賽,因所有鴿子於參賽 中全軍覆沒,該會祇得按先前資格賽飛回比例去退還款項 ;足見原告對106年間賽鴿情形至為暸解,且對比賽結果 亦有向「桃園聯合鴿會」查詢,顯然原告確有投資被告訓 練賽鴿因投資賽鴿失利,而事後卻改稱:「該20萬元係請 被告幫其購買20萬元未上市股票!云云,顯與上開事實不



符。至於8萬9千元之款項因「富來鴿舍」之15隻鴿子,其 中於資格賽有飛回之鴿子,皆屬邱顯乾所押之鴿子;因此 被告將上開款項交給邱顯乾,而未取得;而原告卻認被告 有取得上開款項云云,亦應有誤會。
(五)又原告於106年3月15日因仍繼續投資被告所訓練賽鴿,故 再匯款20萬元;且被告連續二年參加比賽失利,訓練情形 亦較以前良好,故獲得名次之機會甚濃,應可獲得獎金, 被告應原告之要求,事先簽發未填日期、金額之空白支票 乙紙交付予原告,於原告於賽期結束向該會查詢名次及獎 金後,自行填寫金額向銀行提示提領惟惜被告於該次賽會 ,仍然未獲名次及獎金,原告自應將該空白支票退還被告 或撕毀,豈可自行填上48萬元之金額,並向銀行提示兌現 ?況且上開支票於原告取得時係未填日期、金額,且原告 須其指定鴿子於106年間比賽獲得名次及獎金後始可填寫 ,然原告於該次比賽並未獲得獎金;故原告卻逾超被告之 授權而擅自填寫,自應屬「無效」之票據。是以,原告請 求給付票款48萬元云云,應無理由。
(六)綜上所述,原告分別於104年、105年、106年各匯5萬元、 10萬元、20萬元,皆屬其投資被告飼養並訓練之鴿子參賽 之款項,以期獲得名次及獎金,並非購買未上市股票之款 項,被告自得以其與執票人即原告間所存之直接抗辯事由 對抗原告。是以,原告依票據上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8 萬元云云,應無理由。
(七)本件支票的發票章是被告的,金額及日期不是被告填的, 本件支票是空白支票,被告授權給原告若賽鴿被告有領到 獎金,被告會告知原告被告領獎金金額,到時候她在填寫 ,但被告賽鴿沒有領到獎金,因為原告有加入被告合夥賽 鴿,原告有出錢,被告是負責訓練鴿子參加比賽,如果被 告得獎那原告可以分獎金,因為原告有投資,賽鴿比賽是 104年到106年這三年,這張空白支票是106年的比賽原告 可能分到的獎金,106年原告有參加比賽並未得獎,所以 原告並不能把這些空白支票填寫日期及48萬元金額,104 年原告投資5萬元、105年原告投資10萬元、106年原告投 資20萬元,原告總共投資35萬元,106年根本沒有得獎, 原告不能填48萬元金額上去空白支票等語置辯,並聲明: 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之判決, 被告願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贖鴿匯款通話記錄、與曾參寶先生 的對話內容、被告謊稱現在未上市股之情況對話的內容等件 為證。被告不否認系爭支票是其所簽發之空白支票,被告授



權給原告若賽鴿被告有領到獎金,被告會告知原告被告領獎 金金額,到時候原告再填寫金額,另原告104年投資5萬元、 105年投資10萬元、106年投資20萬元,原告總共投資35萬元 ,惟就原告之請求則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應審酌者為被告所 辯是否足採?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何?
(一)按票據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 上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票據上 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執票人行使票據 上權利時,就其基礎之原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不負舉證責 任。若票據債務人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 執票人,依票據法第十三條規定觀之固非法所不許,惟仍 應先由票據債務人就該抗辯事由負舉證之責任。必待為票 據基礎之原因關係確立後,法院就此項原因關係進行實體 審理時,當事人於該原因關係是否有效成立或已否消滅等 事項有所爭執,始適用各該法律關係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最高法院97年度台簡上字第1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原告主張其有給被告借款48萬元等語,惟遭被告否認, 是應由原告就其交付被告借款48萬元之事實舉證以實其說 。惟查,依原告所提出之證據尚難資以認定原告確有交付 被告借款48萬元,惟被告已自承原告104年投資5萬元、10 5年投資10萬元、106年投資20萬元,原告總共投資匯款35 萬元給被告等情,是本件被告自原告收受之款項僅能認定 為35萬元。
(二)次查,原告主張借給被告48萬元(其中5萬元是投資款、 其中10萬元投資未上市股票是以現金交付),而被告則辯 稱僅收到原告投資賽鴿之投資款35萬元,該35萬元是做為 被告飼養並訓練鴿子參賽之款項,以期獲得名次及獎金, 原告未曾給被告金錢購買未上市股票云云。查,被告既簽 發空白支票交付原告,一般而言,被告應有授權原告得自 行填寫票面金額及發票日期,是被告若主張有限制原告填 寫金額、日期之權限之例外情事(即被告授權給原告若賽 鴿被告有領到獎金,被告會告知原告被告領獎金金額,到 時候她再填寫),依舉證責任分配法則,自應由被告就此 變態事實負舉證責任。然查,被告並未就有限制原告填寫 金額、日期權限之事實舉證以實其說,所辯自無足取。況 依常情,若原告匯給被告之35萬元為投資款,兩造既尚未 就本件投資賽鴿合夥清算損益,被告何須簽發系爭空白支 票交原告收執,足見被告交付原告之系爭空白支票是作為 清償對原告之借款債務無訛。是原告主張交付被告之35萬 元是借款,而非投資款乙節,應可採信。再查,原告雖主



張另有交付被告13萬元借款云云,惟原告就此並未能舉證 證明有該13萬元借款交付之事實,是依前揭舉證責任規定 及說明,原告此部分主張,尚無可採。
(三)又被告於107年3月6日民事答辯暨聲請狀始聲請傳喚證人 邱龍乾到庭證明原告有投資被告賽鴿比賽之事實,惟查, 被告已逾被告於107年1月24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命兩造聲 請調查證據之107年2月14日期限,是被告逾期提出,顯有 延滯訴訟之虞,況依被告民事答辯暨聲請狀所述,證人邱 乾龍係聽被告轉述始知悉原告有投資被告賽鴿比賽一事, 是證人邱乾龍亦無傳喚之必要,併予敘明。
四、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50,000元及 自106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於法無據,不應 准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不另論述,併此敘明。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 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 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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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票人│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付款人│發票日│提示日│
│ 號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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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志仁│CH612629│480,000元 │台新國│106年 │106年 │
│ 1 │ │3 │ │際商業│ 8月 │ 8月 │
│ │ │ │ │銀行中│ 15日 │ 17日 │




│ │ │ │ │和分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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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