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板橋簡易庭(刑事),板秩字,107年度,57號
PCEM,107,板秩,57,2018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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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板秩字第57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吳年鈞
被移送人  王侹鈞
被移送人  姬棕
被移送人  吳東駿
被移送人  陳冠融
被移送人  何庭毅
被移送人  周庭鈺
被移送人  黃明得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7年3月20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07338282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侹鈞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吳年鈞王侹鈞姬棕吳東駿陳冠融何庭毅周庭鈺黃明得意圖鬥毆而聚眾,各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壹、被移送人王侹鈞部分:
一、被移送人王侹鈞,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 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2月22日17時39分許。(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號前。
(三)行為:加暴行於他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王侹鈞於警詢時之自白,且互核相符。(二)被害人吳家榮於警訊之證詞。
三、按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 千元以下罰鍰:一、加暴行於人者。二、互相鬥毆者。三、 意圖鬥毆而聚眾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定有明文。查被 移送人王侹鈞於上開時地加暴行於他人,核係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87條第1款之行為,堪以認定,應依上開法條規定 處罰。爰均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貳、被移送人吳年鈞王侹鈞姬棕吳東駿陳冠融何庭毅周庭鈺黃明得部分:
一、本件移送要旨略以:被移送人吳年鈞於前開時、地因被害人 吳家榮罵被移送人吳年鈞之女朋友即被移送人周庭鈺不雅言 語,而被移送人吳年鈞要求被害人吳家榮向被移送人周庭鈺



道歉,被移送人吳年鈞用手機召集被移送人王侹鈞姬棕吳東駿陳冠融何庭毅周庭鈺黃明得,意圖鬥毆而聚 眾,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3款之規定。二、上開事實,被移送人吳年鈞王侹鈞姬棕吳東駿、陳冠 融、何庭毅周庭鈺黃明得雖坦承有至現場,惟矢口否認 有意圖鬥毆而聚眾,被移送人吳年鈞辯稱:「我是去那邊請 他跟我女朋友道歉」云云,被移送人王侹鈞辯稱:「一開始 是吳家榮在兩三天前,到新北市中和區美麗殿汽車旅館砸店 ,所以今天才會去新北市○○區○○路00號(泰展汽車修配 業)要吳家榮解釋為何會去砸店。」云云,被移送人姬棕辯 稱:「不知道要向被害人施暴行。」云云,被移送人吳東駿 辯稱:「不知道要向被害人施暴行,吳年鈞只說要去找吳家 榮理論。」云云,被移送人陳冠融辯稱:「吳年鈞要與周庭 鈺一起到新北市○○區○○路00號找吳家榮理論,但是又擔 心會有危險,所以才會叫我到新北市○○區○○路00號陪同 ,沒有犯意聯絡。」云云。被移送人何庭毅辯稱:「我以為 是去修車。沒有特定就剛好一起過去,沒有人號召」云云, 被移送人周庭鈺辯稱:「不知道要向被害人施暴行,本來就 是要他道歉而已。」云云,被移送人黃明得辯稱:「不知道 要向被害人施暴行,我只知道是要去修車的,現場狀況我不 知道。」云云。經查:被移送人陳冠融已陳稱:「因為吳家 榮之前曾經到中和區板南路497號美麗殿周庭鈺借酒裝瘋 ,並且揚言要再找人過來向周庭鈺理論,吳年釣是周庭鈺的 男友,事後得知上情後一直連絡不上吳家榮,所以才決定要 與周庭鈺一起到新北市○○區○○路00號找吳家榮理論,但 是又擔心會有危險,所以才會叫我到新北市○○區○○路00 號陪同,沒有犯意聯絡。」等語,被移送人吳東駿已陳稱: 「因為被害人吳家榮前幾天喝酒醉去鬧美麗殿,還恐嚇我的 朋友周庭鈺說還會再去鬧事,嚇的周庭鈺不敢上班,所以我 們才去找吳家榮理論。是吳年鈞用手機約我們直接到新北市 ○○區○○路00號(泰展汽車修配業)集合。」等語,是被 移送人吳年鈞王侹鈞姬棕吳東駿陳冠融何庭毅周庭鈺黃明得空言否認,不足採信,其因友人遭毆打乃意 圖鬥毆而聚眾,堪以認定。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3款之規 定,茲審酌渠等不思理性依法解決糾紛,端因為友人遭被害 人辱罵,意圖鬥毆而聚眾,對社會秩序及安全實有影響,爰 裁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3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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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