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33號
聲 明 人 何育德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
本院中華民國105年5 月19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5年度台抗字第
39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或抗告。本件聲明人何育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43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提起抗告,既經本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96號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告確定。聲明人復書具「刑事聲明異議狀」向本院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李 英 勇
法官 朱 瑞 娟
法官 黃 斯 偉
法官 何 信 慶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