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7年度,1280號
TPSM,107,台上,1280,2018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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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1280號
上 訴 人 劉昱言
上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
6年11月28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易字第1090號,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5670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經第二審判 決者,除第二審法院係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 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或得為被 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 院,為該條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有罪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劉昱言 犯刑法第335 條第1項之侵占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 第1項第3款之案件。依上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 予駁回。又判決可否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法定事項,本件 依法既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不因原判決正本誤載為「得 上訴」,而受影響,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宏 卿
法官 洪 于 智
法官 楊 智 勝
法官 黃 瑞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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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