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魏永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億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邱憲道間因侵害專
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侵害專利權事件,現繫 屬於本院106 年度民補字第174 號(下稱:「本案訴訟」) 審查中,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億6 千萬元 ,訴訟費用非聲請人所能負擔,又相對人確實有侵害聲請人 之專利權,聲請人於本件訴訟一定有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云云。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且依同法第109 條第2 項及第284 條之規定,並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請求救助 之事由。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 而言,此業經最高法院43年臺抗字152 號及18年抗字第260 號判例闡釋甚明,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應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 或依其提出之證據,無法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 真實者,即應駁回其聲請,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 要(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聲請人 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云云,雖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1 份以為釋明。惟所謂資力,應由其財產狀況 (包括各種財力、信用及生活狀況)加以綜合評估判斷。此 觀上開財產查詢清單,聲請人名下財產計有不動產9 筆,且 市價通常高於公告現值,此為眾所周知之事實,又聲請人係 以其註冊發明第I331969 號、I353317 號發明專利權(下稱 :「系爭專利」)受侵害為由,具狀向本院提起13件專利權 侵害訴訟,有卷附前案查詢資料表1 紙可稽,且每件請求賠 償金額均高達3 億6 千萬元,顯見,聲請人認其所有系爭專 利具有極高度經濟價值,故尚難認聲請人係無資力者。三、綜上,聲請人所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難 以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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