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7年度,340號
STEV,107,店補,340,201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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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340號
原   告 羅文和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至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聲請
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0,2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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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至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