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26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玉衡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宏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金額依原告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12,615元,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61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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