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6年度,998號
STEV,106,店簡,998,20180402,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998號
原   告 林敏緯
被   告 王茗毅
上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4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3行中「兩造於民國105年12月13日簽訂切結書」,應更正為「兩造於民國105年2月13日簽訂切結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聖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