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建小字第9號
原 告 大集國際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豪
訴訟代理人 許竹君
被 告 黃秀珍
上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零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傳證人李文隆。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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