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店秩字第18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被移送人 劉正仁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7年3
月31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07342010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劉正仁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扣案之未使用強力膠叁條,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107年3月21日中午12時30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段000號旁巷子內。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為警當場查獲。
㈡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調查筆錄及照片。 ㈣尚未使用之強力膠叁條扣案可證。
三、扣案之未使用強力膠叁條為移送人所有,且為因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 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