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小字第3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吳庭安
譚光華
林家璿
被 告 黃幸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7 年5 月14日星期一下午2 時4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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