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師範國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宜璟
上列原告與被告御境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告御境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及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原告起訴狀內主張被告之社區督導任海燕侵占原告應給付協
力廠商之款項共8筆,而被告已於107年3月12日匯款侵占款
項新臺幣(下同)76,000元等。惟上開款項8筆總金額非
76,000元,則被告是否已清償原告主張之侵占款項?其款項
總額究為多少?
三、原告主張被告應賠償原告之精神名譽損失120,000元、加倍
賠償侵占款項76,000元,其請求權基礎分別為何?
四、原告主張被告給付原告利息4,272元,其各筆利息計算之依
據及起訖日為何?
五、原告所提之起訴狀後附之原證均未標明其編號,原告應更正
編號。
六、原告應補正上開事項,提出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及繕本1件
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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