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7年度,133號
CHEV,107,彰簡,133,201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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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彰簡字第13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鮑澤仁
被   告 黃昺貿
      黃森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肆萬壹仟柒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七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捌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
(一)爰被告黃昺貿於民國(下同)103年8月4日邀被告黃森忠為 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3年8月6日 起至108年8月6日止,利率依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 率加年息0.575%機動計息(逾期時應適用利率為1.67%), 被告黃昺貿於原告撥付前述款項後,僅還款至106年12月6日 ,且其擔任負責人之丞洧股份有限公司已於106年12月1日停 業,故原告依雙方簽定之授信約定書第16條之規定,催告被 告等清償債務,惟迄今未獲清償,故將被告尚欠之本金441, 718元及其利息、違約金,全部視為到期,被告等應全數返 還借款及其利息、違約金。
(二)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 約書、授信約定書、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戶籍謄本等件為 證,核屬相符。且被告等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 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應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



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應 連帶給付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85條第2項(本 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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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丞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