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司調字,107年度,320號
CHEV,107,彰司調,320,201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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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司調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振輝梁世雄梁活煙間撤銷遺產分割登
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梁世雄應將彰化縣○○鄉 ○○段00地號土地,於民國(下同)103年12月17日以分割 繼承為原因之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相對人梁振輝、梁 世雄、梁活煙公同共有等語。經查,本院於107年3月28日依 職權函詢相對人等到庭調解意願,迄均未回覆,尚難以期待 相對人等實際到庭調解,是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 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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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