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7年度,92號
GSEV,107,岡補,92,2018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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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92號
原   告 開發工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進忠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及第
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坐
落高雄市○○區○○路00巷0 ○0 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
返還予原告。而系爭房屋課稅現值計新臺幣(下同)395,200 元
,有高雄市稅捐稽徵處106 年房屋稅繳款書在卷可查,是本件訴
訟標的之價額為395,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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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開發工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