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聲字,106年度,79號
GSEV,106,岡聲,79,2018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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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台東聖隆宮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明 
上列當事人對相對人石勝洲即全盛雕刻工程行聲請意思表示之公
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8 條規定參 照),故自然人若已身故即喪失其權利能力,無得受意思表 示,理之至然。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請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存證信 函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惟須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力;原告之訴,有原告或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此觀諸民 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自明。而民 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 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有明文。是以 ,於非訟事件,若關係人不具當事人能力者,法院即應以裁 定駁回之。
四、經查本件相對人全盛雕刻工程行係石勝洲獨資,但石勝洲業 於民國106 年7 月28日死亡,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聲請人以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之石勝洲為相對人聲請公示 送達,顯與上開聲請要件不合,且屬無從補正,應予駁回。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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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